商圈店家廣告誇大,公平交易法第21條管得動嗎?——不實廣告與引人錯誤的判斷重點
商圈廣告誇大,公平法第21條規範的判斷重點一次看。

一、先給結論:第21條管的是「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」做虛偽或引人錯誤的表示
走進商圈,面對「全台最低價」「銷量第一」「保證有效」等強烈字眼,第一個問題通常是:公平交易法管不管得到?答案是——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,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這就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的核心規範。
二、第21條涵蓋哪些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」
第21條第2項明列舉範圍包括:商品的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法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限、使用方法、用途、原產地、製造者、製造地、加工者、加工地,以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。換言之,只要該事項足以影響一般人是否下單,就落在第21條規範範圍,並不限於條文列舉項目。
三、服務也適用;連「已經做好的商品」都不能賣
第21條第4項規定:「前三項規定,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。」,因此不管是賣商品還是賣服務(例如餐飲、課程、住宿、按摩),規範都一體適用。另外,事業對於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,不得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,這條在實務上會影響供應鏈端的責任。
四、誰要連帶負責?廣告代理業、媒體業、薦證者
第21條第5項對廣告生態鏈的責任有明確規範:
- 廣告代理業: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,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- 廣告媒體業: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,仍予傳播或刊載,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- 廣告薦證者: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而仍為薦證者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- 責任範圍例外: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者,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五、逛街核對廣告的實用步驟
- 看清字眼:把「全台最便宜」「第一」「唯一」「保證有效」「醫師推薦」等絕對化或難以查證的用語記下來。
- 對照條件:檢查廣告是否完整揭露限制條件,例如限量、限時、附條件、贈品活動等。
- 保存證據:把門市招牌、看板、菜單、傳單、截圖保留,記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。
- 多元查證:上網搜尋同品項比價、看店家其他消費者評價,確認是否有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」的差距。
- 尋求協助:個案是否違法仍須由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,可先向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確認。
六、常見疑問
Q1:店家說「保證有效」,但用了卻沒效,算不算第21條? A:個案是否構成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」,須由主管機關依具體事證認定。一般情況下,若宣稱的功效與商品實際用途、品質差距明顯,足以影響一般人是否購買,即可能落入第21條第1項規範。
Q2:網紅或部落客推薦需要負責嗎? A:依第21條第5項,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而仍為薦證者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;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者,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Q3:服務業也適用嗎? A:是的,前三項規定,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,因此餐飲、住宿、美容、課程等都納入規範。
七、相關延伸閱讀
免責聲明:本文僅整理公平交易法第21條條文內容,不就個案是否違法作判斷;具體個案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常見問題
商圈店家廣告誇大,是否直接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不實廣告?
個案是否違法須由主管機關依具體事證認定。一般情況下,若店家對商品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用途、原產地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,做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,即屬第21條所禁止。
廣告代理業、媒體業或薦證者需要負責嗎?
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、設計、傳播或刊載引人錯誤之廣告,或明知仍為薦證者,依第21條規定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;非屬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者,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負連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