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商圈消費可以要求開統一發票嗎?業者開立義務與舉報做法
應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,依營業稅法第32條應於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;財政部函令與高雄國稅局 2026-01-09 說明均寫,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而不同,也不得要求另加5%營業稅。同條但書:營業性質特殊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、免用統一發票。是否屬應開立發票的營業人,以轄區國稅局核定為準。

在商圈消費,店家若屬應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,應依時限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,不因你有沒有開口而不同,也不得要求另加 5% 才給發票。小規模或營業性質特殊、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,得掣發普通收據。是哪一種,以轄區國稅局核定為準。
法律規定:業者有主動義務
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一項: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,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,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。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,得掣發普通收據,免用統一發票。 第二項: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,應內含營業稅。
財政部另有函令(台財稅第770417821號)明確說明:「如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,而未依時限開立發票,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,即告成立,不因承買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。」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2026年1月9日再次確認現行規定有效,並強調:「營業人不得以顧客未索取、人手不足等理由而未主動開立發票;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,需另加5%營業稅。」
定價內含稅是基本義務。若業者在標價之外額外收取5%,屬於違規。
電子發票:三種索取方式
目前商圈大多數業者提供電子發票,有三種主要取得方式:
- 索取紙本:要求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,等同傳統紙本發票。
- 存入手機載具:出示手機條碼(需事先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),業者掃碼後自動存入雲端。
- 捐贈碼:告知業者捐贈碼,發票直接捐給指定公益團體,不列入個人中獎資格。
三種方式均合法,選擇在結帳前告知業者。若業者的系統不支援手機條碼,可改索取紙本,不得以「系統問題」為由完全不開立。
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由財政部營運。網址常見寫法是 einvoice.nat.gov.tw;本次以程式直接抓取該網址回傳 HTTP 403,申請手機條碼或查詢中獎,請改從財政部或轄區國稅局公告的入口進入,不要只記一個未驗證可開的網址。
哪些攤商可免開統一發票
下列情況,業者依法得改用普通收據(不等於不給收據):
- 小規模營業人與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:第 32 條第一項但書得掣發普通收據,免用統一發票。是否已核定,以轄區國稅局為準,本文不寫未經本篇來源核到的每月銷售額門檻。
商圈內的小型路邊攤、臨時展售攤位,可能屬於小規模營業人。這類業者若依規定已核定免用統一發票,給你普通收據即可,不一定違法。若對業者的類型有疑慮,可詢問轄區國稅局確認。
普通收據雖不能對獎,但仍是交易憑證,可用於退換貨爭議時的佐證。
遇到業者不開發票怎麼反映
若業者應開發票但拒不開立,或以「加 5%」為條件:高雄國稅局該則說明寫,可檢附交易時間、地點、金額及相關具體事證提出檢舉。向轄區國稅局反映即可;免費服務電話該則寫 0800-000-321。是否成案由稽徵機關認定。
營業稅法第 52 條: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,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,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,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,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。有前項情形,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,並停止其營業。不是「查到沒開發票就當然停業」。
行前逛商圈確認
結帳前確認發票事宜,比結帳後爭議簡單得多。若習慣使用電子載具,出門前確認手機條碼仍有效;查詢入口以財政部或國稅局當時公告為準。完整的結帳確認流程可與行動支付核對一起規劃,確保交易憑據完整。
逛商圈前的完整準備,可參考逛商圈行前確認清單。
常見問題
業者說「你沒要發票所以不開」,這樣合法嗎? 不合法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財政部函令,業者無論買受人是否索取均須主動開立。「顧客沒要求」不是合法理由。
結帳後才想要發票,業者說來不及補開,可以嗎? 原則上業者應在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內開立。若業者以已過時限為由拒開,可向國稅局詢問是否仍可補救。一般建議在結帳前或結帳當下要求,避免事後爭議。
手機條碼沒帶在身上,只能拿紙本嗎? 是的。手機條碼需現場出示才能讓業者掃入,若未帶手機或載具不在身邊,可改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保存。
小吃攤沒有發票機,怎麼確認? 小規模攤商可能已核定免用統一發票,這種情況給普通收據是合法的。若擔心,可詢問是否提供收據,並保留作為消費憑證。若業者屬一般營業人卻拒開,則依前述管道反映。
本文依營業稅法第32條、第52條及財政部相關函令整理,不提供個別稅務申報建議;實際情況以財政部及轄區國稅局最新規定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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